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