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研究以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聚焦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病残收治专区的建设实践与法律困境,系统分析病残人员收治的现状、法律冲突及制度瓶颈。通过文献分析、案例研究与实地调研,提出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框架、完善法律衔接机制、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等解决方案。研究成果旨在为戒毒场所病残人员收治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助力提升戒毒工作科学化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司法行政戒毒;病残收治;法律困境;协同治理;资源优化
一、引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本文所述的“病残戒毒人员”,专指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的,患有“严重疾病”但最近较长一个时期暂无生命危险,因治疗、康复、残疾等原因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有其他原因需特别照管的人员。可直观理解为“戒毒病人中的危重病患者”、“戒毒病人中情况特殊的病患者”。[1]自2015年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及2018年国家禁毒办会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病残吸毒人员标准(试行)》以来。传统毒品滥用群体因长期吸食注射海洛因导致病残率居高不下,新型化学合成毒品滥用者精神障碍问题呈现高发态势,伴随毒品滥用形势的复杂化演进,戒毒人员病残比例呈现持续攀升态势。据笔者所在地戒毒管理局统计2022年—2024年,近三年全系统累计新收治戒毒人员7139人,其中病残戒毒人员3353人,病残人员占比达46.97%,远远高于普通人群。[2]在“收戒量”相对下降、“警戒比”改变的新形势下,戒毒执法体系不健全、场所管理机制不完善、戒治功能发挥不充分等诸多难点问题愈加突出。[3]现有收治机制面临法律适用冲突、执法管理风险、医疗资源短缺、社会支持不足等系统性挑战。新时代背景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亟需通过理论创新与实践改革破解难题,特别是在病残人员收治领域,如何平衡法律规范、资源分配与社会治理需求成为核心议题。本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交叉适用矛盾为切入点,结合病残收治专区建设实践,探讨法律困境的破解路径,为完善戒毒治理体系提供科学方案。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病残收治的现状与法律困境
(一)病残戒毒人员收治、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1.病残戒毒人员群体较大,病残比高,病情复杂。
2015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应收尽收,戒毒所大量接收生活能自理、无生命危险的病残人员,导致场所病残人员数量上升、类别多样化,戒毒人员病残状况呈种类分布广、群体总体大、病情轻重不一、疑难杂症多、危及生命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等态势。[4]据笔者所在地戒毒管理局有关数据统计,2022年—2024年,三年年平均在所戒毒人员6505人,其中病残戒毒人员2722人,病残人员占比达41.84%(数据来源于某省戒毒管理局),其中以云南某所为例,截至2025年1月该所在册戒毒人员,患病率更是高达69.39%,同时戒毒人员从疾病分类情况看,主要有艾滋病、心脑血管疾病、病毒性肝炎、躯体残疾、呼吸系统、重性精神病、癫痫、其他严重疾病,其中艾滋病患者最多,比重达30.30%,其次是心脑血管疾病占比23.48%,此外还有病毒性肝炎占比19.70%,躯体残疾、呼吸系统、重性精神病、癫痫、其他严重疾病,分别占比4.55%、3.79%、1.52%、1.52%、15.14%。

2.病残人员收治标准不清,法定严重疾病评估难。
现行《戒毒条例》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予必要治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5]2018年,国家禁毒办联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共同颁布《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病残戒毒人员标准(试行)》,明确要求对吸毒成瘾人员罹患严重疾病及生活无法自理情形的认定标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执行。然而因“应收尽收”收治形势的影响,对“严重疾病”的界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各地区相继制定地方性标准,然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标准具体内容差异较大。标准模糊性引发三类问题:医学评估缺乏量化指标,基层民警难区分疾病严重程度;社会危险性评估无操作指引,自伤自残或传染病戒毒人员的疾病严重程度缺乏明确的分级标准,导致收治决策主观性强;跨区域标准差异导致“选择性收治”,部分地方甚至出现户籍地与居住地标准双重套用的规避现象。同时医疗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与《传染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卫生法》存在法律衔接空白,影响病残人员收治的系统性与规范性。
3.医疗处置流程不畅、分级管理落实不到位、康复训练系统性缺位、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医疗处置层面:经调查发现,部分戒毒场所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工作管理规定》,在急危重症患者识别标准把握、临床诊断规范及转诊处置流程等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问题。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受限于专业医疗人员资质与基础设施配置水平,致使危重症候患者的医疗转诊存在时效性不足问题,由此引发的病程延误继发严重器质性病变的临床个案仍呈零星发生态势。
分级管理方面:尽管《禁毒法》《戒毒条例》及2015年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均明确要求建立病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然而在实践层面,受客观条件制约及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场所仍沿用“大病房混管”管理模式,HIV阳性人员与普通病患混居、传染病区与慢性病区物理隔离不达标等问题突出。
康复训练领域:全国范围内多数戒毒场所尚未系统构建病残戒毒人员专项康复训练体系,存在病残戒毒人员与普通戒毒人员混用同质化康复训练项目现象。该做法既偏离《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场所康复训练工作指南》确立的差异化分类施策原则,又引发部分病残戒毒人员出现训练适应性损伤问题。
安全管理方面:现行“集中-分散”管理模式存在缺陷:优质医疗资源难集中,分散治疗质量参差易争议,急救程序复杂易发事故,非专业民警缺乏应急救护能力,难应对突发病症风险。
4.戒毒场所医疗力量薄弱及病残人员权益保障欠缺。
随着病残戒毒人员逐年增多,现行戒毒场所因医疗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截至 2018年1月,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仅有5.7 万名警察,其中医务人员有4000多名,这些掌握医疗戒治方面知识的人员在戒毒民警总数的占比仅约为 7.01%。[6]病残戒毒人员医疗保障不足,现行“四同”管理模式未体现病残特殊性:相同管理忽视病残事实,类同治疗弱化救治保障,同等考核超出实际能力,同等帮扶难解医疗缺口。需建立专业医疗、特色矫治和高效帮扶体系。
(二)法律框架的适用冲突
1.法律条款竞合问题
《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强制隔离戒毒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外就医条款在执法衔接层面存在矛盾,导致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标准存在区域性差异。具体表现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除《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排除的情形外,对罹患危重疾病人员的综合评估机制尚未健全,特殊病例适用例外的法定要件缺乏细化规定。执法实践中,各地对严重疾病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例如HIV病毒携带者与重度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纳入强制隔离戒毒范围,既涉及监管场所安全防控的技术难题,又存在执法程序合法性的法律争议。
2.医疗资质认定困境
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已制定并颁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定》等多项规范文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挑战。受限于现有戒毒场所的硬件条件及医务人员资质(如重症监护床位配备不足、专科医师执业资格欠缺),部分单位难以完全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定标准,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此外,个别场所还暴露出医疗资质审批未完成、基础药物储备量不达标等突出问题。同时,目前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疗硬件设施设备不足,且陈旧、老化现象突出,医疗条件简陋,配套设施不完善,离规范化戒毒医疗机构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与当前新的戒毒工作任务也不协调。[7]
(三)资源统筹与协同机制缺位
1.跨部门协同障碍:病残人员的收治与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息息相关,然而收治病残人员的医疗救助、社会保障、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其中主要表现为:公安重复抓吸毒人员收治,司法强调医疗承载力限制,卫健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准入标准,民政依救助办法为托底救助。职能交叉致病残收治“三难”:医学评估跨部门互认难、法律文书流转难、应急处置协同难。
2.缺乏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公安、司法、卫健部门在病残人员筛查、转诊、安置环节缺乏统一信息共享平台,部门间信息孤岛问题突出。筛查阶段系统数据不通导致重复建档,转诊审批依赖纸质材料效率低,安置环节信息更新滞后引发责任推诿。现有平台存在架构不兼容、接口标准不一等问题,跨部门调阅数据需多次人工核验。亟需构建全流程数字化协同平台,整合生物识别、电子档案共享等功能,实现闭环信息流转。
3.社会支持系统不足:多元化戒毒社会支持系统尚未健全,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是戒毒机关与社会力量协作机制缺失,社会资源整合不足,民间参与积极性低;二是出所人员后续照管体系不完善;三是衔接帮扶缺乏政策支持,跨部门协作困难;四是跟踪帮教存在制度缺失、流程不规范、经费不足、考核缺位等问题,民警参与动力不足。深层原因包括三重缺失:法律层面缺乏专项法规支撑,组织层面缺少专门管理机构,运作层面缺失信息共享平台,导致资源调配机制不畅。[8]
三、应对机制构建:制度优化与协同治理
(一)病残人员收治机制的完善
1.完善病残吸毒人员认定标准
要严格执行《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议国家加快出台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严重疾病的认定标准》及《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形成统一的收治标准。建议出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病残人员管理条例》,明确收治标准、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及执法豁免条款。[9] 同时,建立动态疾病分类目录:联合卫健委发布《戒毒场所病残收治分类指引》。
2.建立病残专区严格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当前各地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存在标准不一、法律属性模糊问题,需结合人员疾病特点、数量及地方财政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标准化收治区域及医疗机构。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外设立的收治场所,应通过公安、司法、检察、法院、卫生等多部门联席会议明确其法律定位,界定为戒毒所延伸机构或独立所外医疗机构,以消除执法程序争议,规避执行主体合法性不足引发的诉讼风险。各地可以参照《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确保医疗救治水平的同时,保障病残收治人员在场所的安全和诉讼活动 的顺利进行。[10]
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患病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就分类来说,建议把病残吸毒人员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针对身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第二类是身患除艾滋病外的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比如结核病、性病患者。对上述两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最好有分区或设立隔离病房进行单独戒毒治疗。第三类是患有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第四类是生活能够自理患有其他疾病的戒毒人员。[11]就分级来说,需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病情识别,分级管理。一是将处于病残发病高危期、手术期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列为一级管理对象,由省局设立专门的特殊监管医院集中收治管理,例如:大理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建成云南省首家州(市)级特殊监管医院,采取“警医合作”的运行模式,引进大理州人民医院入驻,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及涉刑病残人员;二是将处于病残稳定观察期、生活基本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列为二级管理对象,由各戒毒场所医疗部门设立住院康复点统一收治管理;三是对处于病残康复期、生活能自理的戒毒人员,由各戒毒场所建立专门病残大队收治,情况允许也可分散到其他各强戒大队收治管理。
3.强化权益保障与风险防控
(1)系统实施“三个一”权益保障机制:在入所体检环节同步签署规范性文件《病残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据个体特征科学制定专属型戒治方案,确保每位病残戒毒人员获得涵盖医疗护理、心理干预及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全流程处置预案;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保障全天候医疗应急响应通道,配备专业医护团队及急救设备实现即时医疗处置。
(2)构建戒毒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对戒毒人员的戒治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但寄望保障体系的施行能够一步到位,那是脱离实际的。[12]首先,所内医疗救助体系是保障戒毒人员戒治与康复的基石,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枢纽,场所医疗机构承担戒毒人员日常诊疗、体检防疫、急症处置及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与基础医疗服务职能。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核心支撑,需持续扩展保障范围: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是社保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随着医保体系的健全和覆盖面的扩大,将各阶层及群体纳入医保保障范围。[13]根据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导向,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将病残戒毒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同步完善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机制。典型案例显示,云南省戒毒管理局2024年深化"即参即保"政策,实现戒毒人员医保参保率86%,并将5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纳入居民医保定点单位。最后,戒毒医疗工作社会化改革需着力构建三维保障体系: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机制优化各省强戒所医疗人才结构,建立骨干医务人员赴三甲医院轮训的长效培养机制;系统升级戒毒场所诊疗设备,持续提升专科化诊疗能力,为构建标准化戒毒医疗体系奠定基础,切实推进戒毒医疗机构与地方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接轨。
(3)构建执法风险保险制度:试点推广戒毒民警医疗责任险,覆盖职业暴露、医疗意外等12类风险场景。该制度针对司法行政系统特殊职业风险设计。保险体系包含强制参保和自愿参保双轨机制,基层民警基础保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同时开发附加险种满足差异需求。风险场景细化为出警处置、医疗救治等5大类,涵盖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等37项具体情形。
(4)规范病残吸毒人员死亡处理工作:由于当前病残吸毒人员所患疾病的严重性,导致死亡的风险比较高,如:根据2015年《公安部重点城市毒品滥用规模评估项目报告》,在对全国 56个重点城市调研中,有20个城市吸毒人群报告阿片类毒品使用致病死率超过15%,其中7个城市报告致病死率大于20%;合成类毒品致病死率相对较低,约为3.71%。[14]因此,对于戒毒人员在收治期间死亡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媒体炒作。对非因民警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权类行为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的,不予责任追究。[15]
(二)法律衔接机制的完善
1.专项实施细则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及资源保障作出规范。建议推进《戒毒条例》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修订工作,系统构建病残人员分级收治标准框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场所病残人员医学评估指标、收治准入条件、医疗转介程序及权责划分。重点完善传染病分类防控机制、精神疾病动态监测体系及危重病症收治规范。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疾病清单制定专门条款,科学界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病残收治边界,规范危重病症暂缓执行认定标准,实现执法力度与人道关怀的有机统一。同时修订《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工作管理规定》操作细则,健全场所分级诊疗机制与医疗资源配置规范。优化病残吸毒人员全流程管理体系,从入所评估、医疗转诊、解除出所到社会衔接等环节形成标准化操作指引,切实规范执法程序,在防控执法风险基础上充分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指引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联合发布戒毒执法指导性案例,解决《戒毒条例》《禁毒法》与《刑法》等法律规范衔接问题。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编制《戒毒执法规范化指引》,确立强制隔离戒毒与刑事处罚竞合裁量规则,完善特殊涉毒人员分类收治规程,消除执法认知分歧,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该举措健全公共卫生领域涉毒群体法律实施标准,强化禁毒执法权威,推动构建协调联动的毒品治理现代化机制。
(三)资源统筹与协同治理模式创新
1.构建“三位一体”医疗协作网络
内部优化:在戒毒场所内设立标准化病残收治专区。加快建立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区域、场所和医疗机构(病区、中心),着力提升戒毒医疗服务能力。[16]依托云南省智慧戒毒执法平台,建立省直特殊病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医院,集成远程体征监测、多学科云会诊及电子处方流转的智慧医疗中枢。设置结核病负压治疗舱、心脑血管监护单元、认知障碍康复专区等七类标准化诊疗模块,形成从入所筛查到康复评估的全周期闭环管理。构建医疗数据平台,与属地三甲医院检验影像系统互通,实现检验互认、用药追溯、急诊协同等23项跨机构协作机制。建立健康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平台,通过AI辅助诊断模型,对尿毒症、肝性脑病等九类重症实施实时监测与智能分级预警。
外部联动:严格遵循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联合发布的文件要求,将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机构全面整合融入区域医疗联合体体系。例如:云南统筹整合司法戒毒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及精神卫生机构资源,建立“人才-技术-服务”协同机制。依托专家工作站开展临床带教、技能实训、巡回诊疗及多学科会诊等立体化帮扶,深化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系统实施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筛查、周期性监测、精神障碍排查及急危重症救治标准化流程。设立专用诊疗单元,建立急危重症与传染病双向转诊通道,在保障诊疗质量基础上强化监管场所院感防控。通过统筹优质医疗资源与专业技术力量,构建集疾病预防、精准诊疗、感染控制于一体的全链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标准化医疗流程闭环,显著提升戒毒场所医疗安全综合防控能力。
社会参与:禁毒工作本身是一项涉及众多部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多种手段,以推动禁毒工作的全面发展。[17]禁毒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不能仅靠国家职能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有赖于其他所有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18]基于此背景,社会工作者应系统整合多元化资源,并通过吸纳志愿力量以填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结构性缺口。以部门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工作介入策略可以弥补单纯医学、政府或社会组织救助模式的不足。社会工作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政府部门、营利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良好合作,是发挥社会工作最佳绩效的保障。[19]张闵,张卫国等学者提出的全面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院所合作,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与戒毒医疗相对独立运行。[20]例如:借鉴昆明市公安强制隔离所+戒毒医疗社会化合作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提供驻所医务服务,破解戒毒场所专业医护人员短缺、医疗风险困境。
2.开发智能监管平台
基于区块链架构构建病残戒毒人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跨机构数据协同。通过智能合约固化标准诊疗规程,自动触发体检评估、药物调配等流程并全周期溯源。依托云南智慧戒毒平台建立HIV治疗数据直报疾控机制,整合分析生理参数、行为模式等多维数据。运用机器学习构建自伤倾向识别、疾病预测等智能预警模型,结合可穿戴设备监测数据研制复吸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医疗数据闭环管理与精准监管协同,解决治疗衔接滞后与失访脱管难题。
四、实践应用与政策建议
1.短期措施
(1)全面推进病残收治场所规范化建设,启动病残专区达标建设专项行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标准,重点实施医疗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工程,预计用1-2年时间实现特殊病残群体收治难题的重点突破。
(2)启动戒毒民警医疗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工程:编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应急处置标准化手册》,开发虚拟现实(VR)急救培训系统。结合实战大练兵建立警医协同演练制度,每季度联合属地联盟医院开展心搏骤停、急性精神障碍发作等6类高风险场景的模拟处突演练,重点考核多部门应急响应时效性指标,将院前抢救成功率纳入场所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2.中长期规划
推动《戒毒条例》《禁毒法》修订,增设“特殊群体戒治”和“病残人员收治”专章,明确病残认定标准、分级收治程序及医疗规范。建议中央与地方共担病残救治基金,由国家禁毒委统筹、司法部监管、卫健委指导,配套资金审计和动态调整机制。立法明确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协同责任,建立戒毒所与医疗机构的双轨收治模式,规范诊断评估至康复跟踪全流程。建立健全省级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经费预算,实施年度督查和第三方评估,鼓励社会慈善参与帮扶。
3.政策配套措施
将戒毒医疗体系纳入公共卫生服务总体框架,省级财政统筹疾控体系框架下的戒毒医疗子系统建设,强化资源薄弱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医疗机构的协作机制,实施戒毒医学人才定向培养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专项资金,采购社会组织提供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及就业辅导服务,构建第三方动态评估机制考核服务资质与资金使用效益。同步推进医保政策改革,将美沙酮维持治疗等12类戒毒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制定社区戒毒标准化工作规程并明确卫健部门权责清单,依托省级医疗数据中心建设,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跨系统诊疗信息全流程安全共享。
五、结论
强化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管理是破解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收治瓶颈的关键举措,对维护社会治安、减少毒品危害、净化社会环境、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21]针对病残群体收治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需以系统性思维推动制度体系改革与资源配置升级。通过建立法律规范衔接机制、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架构、整合社会综合治理资源,可显著提升戒毒工作的专业化与标准化程度,为司法行政戒毒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创新实践方案与长效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玉海.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5,(02):83-86.
[2] 霍修民,姬腊军.关于戒毒人员疾病防治的实践与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09):63-6
5.
[3] 姜祖桢,宋秋英.新时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成效、难点问题与改革对策[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3,(03):10-21.
[4] 陈玉海.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5,(02):83-8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M].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供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6] 宋秋英.常态化推进戒毒民警专业化队伍建设[J].人民法治,2018,(22):34-35.
[7] 司法部戒毒管理局课题组,曹学军,王俭.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工作规范化建设研究报告[J].中国司法,2017,(04):33-40.
[8] 姜祖桢,张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现状困境及发展趋势[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01):18-29.
[9] 周秀银.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06):54-57.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6.008.
[10] 周秀银.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06):54-57.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6.008.
[11] 邱静,赵书妍.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4):200-201.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94.
[12] 郑功成.“十四五”时期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思路与重点任务[J].社会科学文摘,2020,(11):59-61.
[13] 董克用,郭珉江,赵斌.“健康中国”目标下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讨[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9,12(01):2-8.
[14] 周秀银.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06):54-57.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6.008.
[15] 中国禁毒网.《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2015-11/24/c_128463250.htm
[16] 中国禁毒网.《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2015-11/24/c_128463250.htm
[17] 李晓凤,张强.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禁毒社会工作实务模式探索——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例[C]//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本土化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探索论文集(2013—2014).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2013:216-256.DOI:10.26914/c.cnkihy.2013.000113.
[18] 陈小凤.病残戒毒人员综合服务模式探析[D].广州大学,2023.DOI:10.27040/d.cnki.ggzdu.2023.000843.
[19] 花菊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策略探讨——多部门合作模式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J].学术论坛,2004,(04):162-166.DOI:10.16524/j.45-1002.2004.04.039.
[20] 张闵,张卫国,曾虎,等.病残吸毒人员集中收治中相关医疗问题分析及对策探索[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8,24(03):166-168.DOI:10.15900/j.cnki.zylf1995.2018.03.014.
[21] 周秀银.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06):54-57.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6.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