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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 施孟君 刘婷婷
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 崔世存
摘要:非列管成瘾物质因尚未纳入法定毒品管控体系,正成为我国毒品治理中的突出风险。本文梳理了该类物质的类型、成瘾机制与危害特征,指出其成瘾性强、获取便捷、危害隐蔽,尤以青少年为高风险群体。在分析非列管与列管物质使用者在生理依赖、法律地位及社会处境上的差异基础上,文章揭示现行戒毒模式在法律规制、执法机制和专业治疗资源等方面的结构性缺失,强调构建覆盖非列管成瘾人员的制度化干预路径的紧迫性。进而提出以法律补位、服务多元、系统协同为核心的戒治模式创新方向,为完善我国新型毒品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启示。
关键词:非列管物质;成瘾机制;治理困境;戒治体系;制度创新
近年来,在我国持续加大传统毒品治理力度的背景下,一类尚未纳入国家毒品管制目录但具备成瘾潜力的物质逐渐在青少年及特定人群中蔓延。这类被称为“非列管成瘾物质”的新型滥用物质由于未受严格的法律监管且获取渠道便捷,其滥用现象呈快速增长趋势,在年轻群体中尤为突出。
从物质本身的特性来看,这些非列管物质普遍具有明显的精神活性和致幻作用。例如,大量吸食笑气会导致短暂的欣快感及明显的知觉障碍,长期滥用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此外,4-甲基甲卡西酮、5F-ADB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表现出较强的成瘾性,短期内即可形成强烈的心理依赖,戒断过程困难且易于反复复吸。从社会治理视角审视,非列管物质滥用的迅速扩散凸显了我国传统毒品治理模式所面临的新挑战。由于这些物质未列入法律明确的管控清单,执法部门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标准,致使执法取证困难、惩治效果有限。同时,这些物质常借助合法用途掩护,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等新型渠道传播,形成执法和监管的盲区,进一步加剧了治理难度。
当前,我国超过半数的省份已报告出现非列管成瘾物质滥用案例,笑气等新型成瘾物质的滥用人数持续攀升,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与社会安全风险日益严峻。青少年群体作为滥用的主要受害者,表现出精神健康损害、认知能力下降及社会功能障碍等问题,对青少年身心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加强对非列管成瘾物质滥用问题的系统性研究,深入解析其成瘾机制与危害特征,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探索戒治服务模式的创新路径,已成为我国禁毒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治理与防控体系,可以有效遏制此类新兴毒品问题的蔓延趋势,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非列管成瘾物质的分类、特征及与传统毒品的区别
(一)分类与代表物质
非列管成瘾物质通常指未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潜力并被滥用的物质[1]。其中包括多种类别:
1.吸入性致幻剂
这类物质通过吸入方式产生致幻效果,常用于医疗或工业,但被滥用于娱乐目的,包括异戊醇、乙醚等。
2.药物类镇静催眠剂
此类物质主要用于医疗用途,但在非医疗情况下被滥用以寻求镇静或欣快效果,包括苯巴比妥、氯硝西泮等。
3.新精神活性物质(NPS)
这些是通过化学合成的新型物质,模仿传统毒品的作用,常以规避法律监管,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5F-ADB等。
4. 滥用处方药
一些处方药物被滥用以获得欣快感或其他非医疗效果,包括曲马多、普瑞巴林等。
(二)非列管成瘾物质显著特征
1.法律监管空白
由于未列入管制目录,此类物质在法律上不被定义为毒品,生产销售相对容易取得合法外衣。例如异戊醇目前仅作为化学溶剂进行管理,并未作为毒品禁控。这意味着贩卖和持有者不直接触犯毒品法律,导致滥用行为更具隐蔽性和侥幸心理[2]。
2.获取途径便捷
许多非列管物质因合法用途广泛而流通量大,个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即可轻易买到。例如有人通过网店以食品加工用途购买乙醚,并以“家庭用品”名义进行非法转售。又如一些合成大麻素常以电子烟烟油形式兜售,俗称“上头电子烟”,对监管提出挑战[3]。
3.成瘾性与危害多样
非列管物质的药理作用各异,但很多具有强烈的精神活性和成瘾性。如异戊醇可引发欣快及幻觉,快速造成精神依赖和明显的戒断症状;合成大麻素的效力常比天然大麻更强,滥用后易致严重的精神紊乱和生理反应;苯巴比妥等滥用则可能引起呼吸抑制、意识障碍等急性风险。部分物质长期滥用会对特定系统造成损害,例如乙醚的大量吸食可导致神经系统损伤,引发行走困难甚至瘫痪。总体而言,这些物质的危害机制复杂,多数缺乏深入的医学研究支撑,危害评估和戒治方案尚不成熟[4][5]。
(三)与传统毒品的区别
传统列管毒品如海洛因、冰毒等早已明确被法律禁止,其成瘾、生理危害和戒断特征有较系统的认识,戒毒医疗手段相对成熟。而非列管物质由于尚未全面研究,其成瘾机理、依赖程度和长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传统毒品使用者往往有特定亚文化或黑市交易网络,而非列管物质滥用更容易通过网络社交等新型渠道传播,具有“白领化”“低龄化”等特点。许多滥用者误以为“不算毒品”的物质危害小,缺乏警惕,导致一旦成瘾更难主动戒除[6]。
例如,合成大麻素和异戊醇等物质由于具备一定的精神活性,滥用者通常依赖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进行购买,这种低门槛的购买途径与传统毒品黑市交易不同,滥用行为更难被发现和有效控制。许多滥用者未意识到这些物质的潜在危险,常常在初次使用时忽视其危害,导致长期滥用后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进而形成较难戒除的习惯[7]。
综上,非列管成瘾物质种类繁多且不断演变,兼具合法与非法属性的灰色地带特征,给传统毒品治理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其诱发的成瘾问题复杂多样,需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分类研究和应对。
二、非列管成瘾人员与列管成瘾人员的异同
非列管物质成瘾人员与传统毒品成瘾者在生理和心理依赖方面有相似之处,即长期反复使用均可导致大脑奖赏机制改变,形成戒断困难的瘾癖。然而,不同物质成瘾模式存在差异:传统毒品如阿片类主要造成剧烈的身体戒断反应,而许多非列管物质成瘾以精神依赖为主,可能戒断生理症状不典型但精神渴求强烈。部分非列管物质滥用后出现的症状与传统毒品有所不同,例如异戊醇成瘾者常表现出神经系统受损(走路不稳、肢体麻木)等症状,而4-甲基甲卡西酮等中枢刺激剂成瘾者更多见的是情绪失调和妄想症状[8]。
另一方面,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可能诱发精神异常和躯体损害:无论是海洛因成瘾导致的健康衰退,还是异戊醇成瘾导致的神经损伤,吸毒者都是毒品危害的受害者。因此,这两类人员在医学上都需要身心康复治疗帮助戒除成瘾。
(一)戒治难度比较
传统列管毒品成瘾人员的戒治已有成熟模式,包括药物替代治疗、心理辅导和长期康复计划等。而非列管成瘾人员由于所涉物质多样,缺乏针对性的戒断药物和治疗规范,戒治难度相对更大。同时,非列管物质滥用人群以青少年和初次涉毒者居多,其自控力和认知能力尚不成熟,往往对成瘾严重性认识不足,这给戒治动机和依从性带来挑战。例如,一些异戊醇成瘾者在多次因神经损伤送医后仍难以戒掉,稍有好转便故态复萌。这类人员往往需要更长的康复周期和更精细的心理干预。而传统毒品成瘾者多数对毒品危害有直接体会,戒毒意愿有时反而更强烈。
(二)法律约束与管理区别
两类成瘾人员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质不同。吸食列管毒品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涉毒人员一经查获需接受社区戒毒,情节严重者可被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司法机关对列管毒品成瘾人员有明确的干预手段,可强制其进入戒毒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封闭戒治,并在执行期结束后继续社区康复管理。相反,非列管成瘾物质使用本身目前不构成吸毒违法(因其不在毒品之列),对这类人员缺乏强制戒治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吸食笑气等行为通常以劝诫、行政处罚了结,无法像对吸毒行为那样予以认定和强制矫治。这一差异意味着非列管成瘾人员往往只能自行或在家人督促下寻求自愿治疗,缺少法律强制力约束,他们中的许多人因此游离于公共戒毒体系之外[9]。
(三)社会污名与帮扶
值得注意的是,列管毒品成瘾人员通常被登记在案,接受戒毒管理,在社会中往往带有“吸毒人员”标签。而非列管物质成瘾者由于法律上未被视作吸毒违法,往往隐匿于普通人群中。他们及其家庭可能因为缺乏正式身份认定而更少获得政府戒毒资源的支持,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类人员也较少背负法律污名,可能更愿意主动寻求帮助而不必担心法律惩处。无论哪种情况,成瘾者在康复过程中都需要来自家庭、社区的理解和支持。这方面,两类成瘾人员的处境类似:都面临重返社会、预防复发的难题,需要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来减少歧视和提供就业、心理辅导等后续帮助[10]。
总体而言,吸食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和传统毒品成瘾者都属于成瘾行为的受害群体,生理和心理上有相通之处,均需要专业戒治和长期康复管理。但由于物质特性和法律环境不同,两者在成瘾表现、戒治途径和法律约束上存在明显区别。这也决定了针对非列管物质成瘾人员,必须探索有别于传统戒毒模式的创新戒治策略。
三、现行戒毒模式对非列管成瘾人员的处理现状与挑战
我国现行全国统一的戒毒模式主要针对列管毒品成瘾人员建立,包括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相结合的体系,在戒毒场所内部实施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康复训练、回归指导“四区一体”的流程。然而,这一模式应对“非列管”成瘾人员时面临诸多空白和挑战:
(一)法律空白与管理障碍
由于非列管物质不属于法律认定的毒品,现有《禁毒法》及配套法规无法直接将其滥用者纳入戒毒管理。例如公安机关对吸食笑气者无法按照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认定,也不能强制其接受戒毒措施,只能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等依据给予治安处罚或教育劝诫。这种法律空白导致现行戒毒模式对这类人群缺乏介入手段,成瘾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干预治疗。
(二)部门职责交叉与执法难题
非列管物质的治理涉及多个领域法规。以笑气为例,其生产销售需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网络贩卖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而个人滥用又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不同环节分属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管辖,缺乏明确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容易出现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情况。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涉此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标准认识不一,执法人员缺乏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参考,对证据收集和处罚尺度拿捏不准,易产生畏难情绪。
(三)案件查处和证据困难
非列管物质往往隐蔽性强、检测难。传统毒品可以通过尿检、毛发检出,而如笑气等物质在人体内滞留时间极短,难以通过常规生物样本检测确认。办案时,若无法人赃并获,仅凭现场症状很难认定其吸食了某种非列管物质,需要聊天记录、交易转账等旁证形成证据链。此外,此类案件线索获取不易,滥用者为持续获得物质往往不愿配合举报,群众举报也往往滞后,等执法人员赶到时吸食行为已无法抓现行。这些都使得对非列管物质滥用行为的打击和介入困难重重。
(四)戒治资源和专业支持不足
现有的戒毒医疗和康复资源主要服务于传统毒品成瘾人员,对于新出现的大批非列管物质成瘾者缺乏准备和针对性安排。戒毒场所的医务和心理团队对新物质的成瘾机理、戒断症状缺少培训,缺乏特定的治疗药物和方案。一些地区虽然发现此类成瘾人群在增多,但由于没有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缺少将其纳入正规戒毒体系的渠道,现有戒毒医疗机构也缺乏主动收治这部分患者的职责授权。这种情况下,很多非列管成瘾者游离在官方戒毒服务之外,造成戒治和监管的真空。司法部戒毒管理部门也指出,当前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处方麻醉药品等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持续增加,戒毒系统尚在探索更有针对性的戒治方法,相关戒治康复工作亟待加强。
概言之,传统戒毒模式对非列管物质滥用人群的覆盖和干预明显不足。法律上的模糊地带和执法难点使得这类人员难以被及时纳管,医疗康复体系亦未对接上这一新兴需求。这些挑战要求我们在政策、执法和戒治服务上进行创新突破,填补治理空白。
四、戒治模式创新的典型实践案例
面对非列管物质成瘾人群管理服务的空白,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创新戒治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浙江省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治康复中心的实践。该中心自2024年8月起试点对吸食笑气等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开展自愿戒治康复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余杭戒毒所在强制戒毒人数下降(因传统毒品滥用减少)的同时,发现吸食笑气、合成大麻素等非列管物质人员基数日益庞大。由于此类人员无法通过强制戒毒收治,余杭所于2024年“摸着石头过河”创建戒治康复中心,希望吸引更多非列管成瘾者自愿前来戒治,摆脱瘾癖。这一举措填补了当地乃至全国在官方机构接收非列管物质成瘾者方面的空白,属开创性尝试。该戒治康复中心针对非列管物质成瘾人员制定了灵活的“三种模式”服务方案:一是走读式,患者白天入所接受治疗,晚上返回家中,类似日间门诊;二是寄宿式,患者全程自愿入住中心,接受封闭管理和系统康复训练;三是封闭式,针对成瘾程度深、意志薄弱者提供的更严格封闭管理方案,目前只接收男性。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模式,经入所体检和评估后签订协议开展为期1~3个月的康复计划。值得注意的是,中心坚持公益原则,除食宿等基本生活费外,不向康复人员收取任何治疗康复费用。为了针对笑气等新型物质成瘾的身心损害,中心配备了多学科专业团队和先进设施。中心设有经颅磁刺激治疗室、中医康复室、心理咨询室、运动康复区等,并组建了专门的医生、心理咨询师、戒毒警官团队,为康复人员提供身心两方面的指导,包括心理辅导、戒瘾渴求干预、躯体机能恢复训练等专业服务。例如,对像小宋这样因笑气导致神经损伤的患者,中心通过运动康复和中医理疗帮助其改善行走功能;同时进行心理治疗,重建其生活信心。
据报道,一位来自安徽合肥的笑气成瘾青年小宋(化名)因当地缺乏专业戒治场所,家人带他驱车数百公里慕名来到余杭求助。小宋初中毕业便开始吸食笑气,数年间两次因过量导致下肢瘫痪入院,花费百万元治疗仍难戒断。在余杭戒治中心,他接受了系统的身心康复服务,对戒除笑气燃起希望。像小宋这样的外地求助案例体现了这一模式的吸引力:短短数月内,中心已接收了多名慕名前来的成瘾者,包括从义乌赶来的女性患者。这些患者在中心良好的环境和专业团队帮助下,逐步远离了滥用环境,不少人身体状况明显好转,精神面貌改善。据中心民警介绍,一些康复者在完成一个疗程后表达了彻底摆脱毒瘾、重拾生活的信心。尽管该模式运行时间尚短,但已初步显示出挽救个人、修复家庭的社会效益。
余杭模式也暴露出推进中的难题。一方面,由于是自愿戒治,如何动员更多深陷此类物质成瘾的人员主动走进中心是一大挑战。目前中心主要通过全省91个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宣传,以及与公安禁毒部门联动,由基层民警向辖区内此类成瘾人员及其家属引导转介,效果正在显现。但总体来看,仍有大量成瘾者和家庭对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或心存疑虑。此外,针对不同物质的康复方案、长期跟踪帮扶机制也在探索中。例如,完成康复离所后的人员如何巩固疗效、防止复发,需要社区和家庭继续配合支持。余杭所副所长表示,这项戒治康复工作是系统工程,离不开多部门协同和全社会参与,希望通过专业化公益举措为更多身陷瘾癖的人员和家庭带来新的希望。
除了余杭的探索外,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在关注这一问题。司法行政戒毒管理部门在2024年国际禁毒日期间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吸食非列管物质人员的戒治康复研究,积极引导他们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治服务。这表明国家层面已认识到地方试点经验的重要价值,未来有望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类似的戒治模式创新。
五、戒治模式创新路径建议
针对非列管成瘾物质滥用人员的戒治模式创新,需要在法律政策、服务机制、技术手段和社会支持四个维度综合施策。
(一)完善制度设计
填补法律空白,将非列管成瘾物质治理纳入法治轨道。首先,建议加快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立法,建立灵活高效的物质列管增补机制,对危害突出的替代物质及时纳入管制名单。例如,我国已于2023年将依托咪酯等10种新型物质列入管控制药品名单,赋予公安机关打击其非法生产、贩卖的执法权。未来应进一步降低新增列管的响应门槛,及时根据滥用趋势更新目录。其次,对于像笑气这类因合法用途广泛而暂无法列管为毒品的物质,可考虑专项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其滥用及非法交易行为的定性与处罚标准,降低执法取证和定罪难度。同时,应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禁毒、公安、卫生、药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非列管物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近期有关部门出台了打击“上头电子烟”的专门指导意见,就是通过明晰禁毒与烟草专卖执法边界、加强信息共享来应对此类问题的有益尝试。通过制度设计创新,构建起对非列管物质“早发现、早介入、严监管”的长效机制,为戒治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二)创新戒治服务机制
建立针对非列管成瘾人员的多元化戒治康复服务体系。在现有戒毒医疗资源的基础上,增设和拓展自愿戒治渠道,鼓励各地司法行政戒毒机构设立类似“戒治康复中心”的专门部门,面向自愿求治的非列管物质成瘾者提供服务。这些中心应当配备多学科团队,包括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针对不同物质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在康复模式上,可借鉴余杭经验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轻度成瘾者以社区门诊、日间治疗为主,保留社会融入;重度成瘾者则提供封闭式住院治疗,确保脱离有害环境。为了提高治疗专业性,各中心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协作,引入先进的戒毒治疗技术(如经颅磁刺激治疗成瘾、传统中医药康复等),探索开发针对新物质戒断反应的药物或心理疗法。此外,要建立转介网络,发挥社区戒毒工作站、“禁毒办”以及公益组织的作用,主动排查发现这类成瘾人群并提供求助渠道。对有戒治意愿者,及时引导进入专业机构;对一时不愿就治者,社区可持续跟进劝导,提供基本的咨询和危害干预。这种“主动发现+自愿治疗”的服务机制,有望将原本散落社会的成瘾者纳入专业帮扶范围。最后,应完善康复后续支持机制。戒治中心对结业人员建立跟踪档案,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定期回访、尿检或心理疏导,巩固治疗效果,防止复吸。一旦发现复吸苗头,及时劝其再次接受治疗或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医疗康复机构与社区的无缝衔接,形成闭环的戒治服务链条。
(三)强化社会支持体系
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对非列管物质滥用预防和康复提供支持。首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减少对替代性毒品的非法需求。针对青少年、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开展科普宣讲,将笑气等物质的危害纳入禁毒教育课程,以鲜活案例警示其可能带来的健康和法律后果。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防范知识,纠正“非毒品无害”的错误观念,帮助年轻人筑牢抵制诱惑的心理防线。其次,发挥家庭和社区在早期干预中的作用。鼓励家长、老师关注青少年的异常行为,一旦发现疑似滥用迹象(如反复吸食不明气体、使用陌生药液等),及时与专业机构联系咨询。社区基层组织应对有成瘾问题苗头的居民提供关怀和转介服务,避免其问题恶化。再次,提供心理和就业支持以促进康复人员重返正常生活。许多非列管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后仍面临心理阴影和生计困难,政府和社会应为其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减少其再次沉迷的可能性。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也可组建同伴支持小组,让康复者及家属交流经验,互相支持,共同抵御复发风险。最后,全社会应消除对这类成瘾人员的污名和歧视,把他们视作需要帮助的病患而非道德败坏之人。只有营造一个理解宽容的社会环境,才能鼓励更多隐性的成瘾者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正如戒毒一线人员所言,戒治康复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多挽救一个人、多挽救一个家庭”。通过政府、家庭、社区和社会各界的合力支持,戒治模式创新才能真正发挥实效,使更多深陷新型毒品危害的人重获新生。
非列管成瘾物质滥用问题是毒品治理领域的新挑战,也是禁毒工作亟待攻克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戒治模式创新,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的与时俱进和执法监管的协同配合,也需要戒毒医疗体系的扩容提质和社会支持网络的健全完善。通过总结各地探索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朝着“预防教育—严控供给—自愿戒治—社会帮扶”的综合路径不断努力,就能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列管成瘾人员戒治新模式。这一模式的建立,对于遏制新型毒品危害蔓延、挽救更多青少年和家庭、巩固新时代禁毒斗争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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