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诊断评估),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诊断评估应当以提高戒毒人员教育戒治质量为宗旨,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诊断评估结果是强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省级主管机关成立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监督本系统诊断评估工作。
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建立诊断评估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工作机制,各明确不少于2名专职督办员,负责对全省诊断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督办。
决定机关应当指定法制或者禁毒部门与强戒所对接,确定专人担任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和具体办理变更戒毒措施、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等诊断评估执法审批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六条强戒所设立诊断评估委员会,由所长任主任,分管诊断评估工作的所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单位诊断评估工作的贯彻执行和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委员会下设由“五大”中心(戒毒医疗中心、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诊断评估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诊断评估办公室,结合“四期”(生理脱毒期、教育适应期、康复巩固期、回归指导期)流转,具体组织实施诊断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据各强戒所现有条件设立诊断评估委员会)。
第七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诊断评估标准,强戒所提出的诊断评估结果和意见,应当作为戒毒执法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诊断评估实行“谁评估(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责任制,强戒所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诊断评估工作质量终身负责;诊断评估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一般”两类。
第十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
(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
(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病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应当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生理脱毒治疗。
第十一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
(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
(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
(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意愿。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身心康复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在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中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训练,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主要内容
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参加教育矫治活动;参加康复劳动;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计分规则
对戒毒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采取日计分、月考评、逐月累计的形式进行考核。日计分为5分,日计分遵循戒毒人员在所时间规则,按实际在所日历日进行累积计分;运用计分方式对戒毒人员现实表现及行为后果进行奖惩,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考核分累计达到3650分为“合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时,行为表现考核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评估为“不合格”。
(三)特殊情形
1.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出所探视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日计分记5分,逾期不归的不计分,逾期时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2.对55周岁以上(含本数)、未成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不能正常参加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的戒毒人员,日计分记5分;
3.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执行完毕后,因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该期间的行为表现由相应的羁押场所作出评估,相关材料随戒毒人员移交强戒所。
第十三条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二)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三)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四)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五)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以上(含本数)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为“良好”;否则为“一般”。
对在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中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应当继续加强社会化教育,为其争取家庭与社会帮扶,提高社会环境适应能力。
第三章 诊断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戒毒人员入所7日内,强戒所应当建立诊断评估手册,及时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强戒所向司法行政部门强戒所移交戒毒人员时,应当同时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件、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等需要移送的相关材料。司法行政强戒所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强戒所作出的诊断评估结果,衔接开展诊断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戒毒医疗中心)采取检测、查看使用戒毒药品情况、测试诊断结果等方法,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的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综合诊断评估分为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一)生理脱毒评估程序
每月10日前,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戒毒医疗中心)根据毒品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就诊记录、日常行为表现等,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和期满前的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评估。
(二)身心康复评估程序
每月10日前,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五大中心)采取体能测试、问卷测试、量表分析等方式,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和期满前的戒毒人员进行评估,并记载诊断评估结果。
(三)行为表现评估程序
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对日常行为进行动态计分考核,发生奖励和处罚情形的当日记载,每月进行汇总考评。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行为表现考核总分距离“合格”标准300分以内(含本数),或者离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不足两个月的,强戒所可以对戒毒人员进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四)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程序
每月10日前,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五大中心)采取日常考察、问卷测试、社会调查等方式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和期满前的戒毒人员进行评估,并记载诊断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强戒所应当于每月6日前将诊断评估结果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以上(含本数)。戒毒人员本人或者他人对考核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在三日内给予解释或者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七日内可以向强戒所上级主管部门的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
第四章 诊断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均达到“合格”的,强戒所应当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一)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延长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
(二)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延长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
(三)行为表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其戒毒期限延长至行为表现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戒所应当提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一)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
(二)被二次以上(含本数)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
(四)其它需要责令社区康复的。
第二十三条 诊断评估结果经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强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意见的,应当向决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书;
(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审批表;
(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戒所。
对不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陈述执法审批依据,并在七日内通知强戒所。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一)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姓名、住址或者审查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
(三)企图通过自伤自残、吞食异物等行为逃避戒毒的;
(四)在强戒所内私藏、传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所外就医、离所就医、探视等外出回所时拒绝接受毒品检测或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六)脱逃被追回的;
(七)有吸毒后严重肇事肇祸前科等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八)三次以上(含本数)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九)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有上述(一)(二)(七)(八)项情形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一并作出注明,对未予注明的,强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时,决定机关不得以上述之外的其他理由拒绝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强戒所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后戒毒人员有消极戒治、脱逃、自伤自残或者殴打其他戒毒人员等严重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强戒所应当撤回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决定机关已批准的,强戒所应当建议决定机关撤销该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戒所提请,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变更社区戒毒措施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诊断评估工作中发现存在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违规提请、违规审批的问题时,应当由强戒所的主管机关或决定机关的上级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云公禁〔2014〕97号)废止。
印发之日前入所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适用原《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入所的戒毒人员适用本细则。如上级有最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操作细则(试行)
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操作细则(试行)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操作细则(试行)
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操作细则
(试行)
附件1
档案编号: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
评估手册
戒毒人员姓名:
决 定 机 关:
执 行 场所一:
执 行 场所二:
年月日
表1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综合诊断评估表
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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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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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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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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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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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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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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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吸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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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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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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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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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强戒大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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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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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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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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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强戒大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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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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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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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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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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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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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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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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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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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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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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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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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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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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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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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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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控制或缓解戒断症状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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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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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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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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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脱毒阶段性
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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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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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
生理脱毒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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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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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
生理脱毒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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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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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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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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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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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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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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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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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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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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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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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机能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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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能测试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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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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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精神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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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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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
身心康复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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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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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
身心康复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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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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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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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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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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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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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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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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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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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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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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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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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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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帮教协议、戒毒康复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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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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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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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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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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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
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
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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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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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
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
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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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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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记分表
姓 名: 期限起止: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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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计分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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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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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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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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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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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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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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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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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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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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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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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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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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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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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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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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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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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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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记奖、罚分,奖分用“+”表示,罚分用“-”表示。
表5-2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考核奖/罚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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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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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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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分事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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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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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戒大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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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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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仅限于强戒大队权限内的奖罚分使用。
表5-3
戒毒人员习艺劳动奖/罚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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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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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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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分事由及依据:
年月,戒毒人员应完成劳动定额 ,实际完成,超/差额完成月劳动定额%。根据《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之规定,给予奖/罚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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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人
意 见
|
|
|
强戒大队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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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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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只用于习艺劳动奖/罚分使用。
表6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励/处罚审批表
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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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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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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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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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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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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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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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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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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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处罚
主要事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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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戒大队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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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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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评估办公室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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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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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所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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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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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用于15分以上的奖罚使用。
表7
提前/延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
单位: 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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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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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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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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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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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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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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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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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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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 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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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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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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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及
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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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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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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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延长解除理由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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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戒大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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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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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评估办公室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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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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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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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隔离戒毒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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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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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法制或者禁毒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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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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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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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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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强制隔离戒毒所
提前/延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
[ ] 号
公安局:
年月日,派出所投送我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性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原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经我所诊断评估,现提出提前(延长)
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该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为 :年月日。
强制隔离戒毒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强隔离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体现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根据《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疔指导原则》《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要求和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诊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强戒所医疗部门(戒毒医疗中心)负责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应配备专职执业医师,根据毒品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就诊记录、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综合评估,强戒大队予以配合。
第四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包括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因吸毒导致明显精神症状或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等五项内容。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根据毒品检测(尿液、血液、毛发等)结果进行评估,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评估为“合格”,阳性评估为“不合格”。
第六条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
查看近一个月的就诊记录,因控制或缓解戒断症状使用下列任何一类药物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替代治疗药物(如美沙酮、丁丙诺等)。
(二)非替代治疗药物(如可乐定、诺菲西丁等)。
未使用上述类别药物的评估为“合格”。
第七条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
查看近一个月的就诊记录,因脱毒出现下列症状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吸食传统毒品,出现恶心呕吐、肌肉疼痛、骨关节痛、腹痛腹泻、疲乏、发冷、发热、流泪流涕、哈欠、喷嚏、瞳孔扩大出汗、鸡皮征、震颤、男性自发泄精、女性性亢奋等症状并伴有强迫性毒品渴求的。
(二)吸食合成毒品,出现抑郁、幻觉、妄想、焦虑不安(精神疾病患者除外)、极度疲乏、谵妄、震颤、出汗、心悸、尿路激症等症状并伴有强迫性毒品渴求的。
(三)混合吸食的,应综合评估。
未出现上述症状的评估为“合格”。
第八条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查看三个月的就诊记录,如因吸食毒品导致严重失眠、肌肉或关节疼痛、情绪障碍、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渴求、全身乏力等症状严重、难以忍受、需要药物控制的,评估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九条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查看就诊记录,如通过三个月以上医疗干预,症状得到有效缓解,病情稳定的,评估为“合格”,否则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五项内容评估必须同时达到“合格”标准,生理脱毒评估结果方为“合格”,否则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三个月后,戒毒医疗中心应当对戒毒人员按五项内容进行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戒毒医疗中心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一年期生理脱毒评估,评估内容为毒品检测及三个月阶段性评价中的“不合格”项。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满前,戒毒医疗中心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期满前生理脱毒评估,评估内容为毒品检测、一年期评估中的“不合格”项、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项。
第十二条对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戒毒人员,戒毒医疗中心应有针对性制定诊疗措施,并定期跟踪检测,帮助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戒毒人员期满前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意见,并提出责令社区康复建议。
附件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激发戒毒人员的戒治积极性,根据《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综合矫治的原则。
第三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内容包括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体能测试有所提高,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状况,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四条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
戒毒医疗中心医师应根据戒毒人员体格检查的规定项目,对戒毒人员分别进行入所、一年后和期满前体格检查,将一年后和期满前体检结果与入所体检结果进行对比,确认戒毒人员身体相关机能是否处于正常水平或有所改善,处于正常水平或有所改善的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五条体质健康水平有所提高
(一)强戒所康复训练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健身教练等专业人员对戒毒人员进行一年后和期满前的体质测定评估。
(二)评估办法和标准
1.评估办法
采用单项评分相加得出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估。单项测定评分采用5分制,根据测定成绩分别计1至5分。各单项评分之和为综合评级结果,综合评级结果分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合格)、四级(不合格)四个等次。
2.评估标准
(1)未成年人组(18周岁以下年龄)测定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台阶指数、握力、坐位体前屈、选择反应时、闭眼单脚独立、纵跳、俯卧撑(男性)、仰卧起坐(女性)九个项目。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中生一档进行体质测定,综合各项测定分值达到三级等次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
(2)中青年人组(18-39周岁年龄)测定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台阶指数、握力、坐位体前屈、选择反应时、闭眼单脚独立、纵跳、俯卧撑(男性)、仰卧起坐(女性)九个项目。按照《国民体质测定标准》进行体质测定,综合各项测定分值达到三级等次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
(3)中老年组(40-55周岁年龄)测定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握力、坐位体前屈、选择反应时、闭眼单脚独立、纵跳七个项目。按照《国民体质测定标准》进行体质测定,综合各项测定分值达到三级等次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
(4)以上各年龄组戒毒人员,在教育适应期体质测定为四级等次,但一年期和期满前测定,体质健康有明显改善的,评估结果为合格。
(三)戒毒人员因身体残疾、严重疾病或年龄超过55周岁(含本数),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测定的,经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批准,可评估为“合格”。
(四)康复训练中心评估人员要填写《戒毒人员体质测定评估表》。
戒毒人员体质测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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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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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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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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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岁
(含3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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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岁
(不含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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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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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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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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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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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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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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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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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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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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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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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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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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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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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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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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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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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体质测定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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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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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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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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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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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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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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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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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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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一年后或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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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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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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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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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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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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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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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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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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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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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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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指数(55岁以上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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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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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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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反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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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卧撑
(男、55岁以上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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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卧起坐
(女、55岁以上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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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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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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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眼单脚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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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结果:
评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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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一)强戒所教育矫正中心专(兼)职教师负责对戒毒人员实施戒毒动机、戒毒信心和掌握防复吸方法的一年后和期满前评估。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1.戒毒人员完成康复巩固期“五课”教育课程学习,3科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视为达标;
2.戒毒人员撰写入所《认错书》《忏悔书》,出所《承诺书》《谅解书》,态度端正、认识深刻、悔过诚恳,综合评价为“合格”,视为达标;
3.戒毒人员完成防复吸训练课程学习或参加拒毒训练测试,其中防复吸训练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水平,或拒毒训练测试结果为“通过”,视为达标;
4.戒毒人员参加日常戒治中的其他教育矫正活动,综合评价为“合格”,视为达标;
以上4项评价指标,3项以上(含3项)达标,则该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
(三)因学习障碍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教育矫正活动和考试测试的戒毒人员,经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批准,可评估为“合格”。
(四)教育矫正中心评估人员要填写《戒毒人员戒毒动机、戒毒信心和防复吸训练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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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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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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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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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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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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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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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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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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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一年后或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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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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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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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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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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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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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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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课”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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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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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否3科以上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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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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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是否完成《认错书》《忏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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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是否完成《承诺书》《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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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复吸课程和拒毒训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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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复吸课程考试是否达到及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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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毒训练测试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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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矫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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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主题教育、辅助教育等积极主动性综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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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结果:
评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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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戒毒动机、戒毒信心和防复吸训练评估表
第七条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状况
(一)强戒所心理矫治中心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或有2年以上心理矫治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结合戒毒人员心理测量结果、咨询干预情况、团辅表现和日常观察,对戒毒人员进行一年后和期满前评估。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1.使用SCL-90量表对戒毒人员当前心理状况进行测评,与入所测量结果对比,有明显改善的,视为达标;
2.使用戒毒动机与信心调查问卷了解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动机与信心,问卷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的,视为达标;
3.心理咨询师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咨询或者危机干预后的心理状况改善情况,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视为达标;
4.戒毒人员参加团体辅导,接受心理咨询等活动,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视为达标。
以上4项评价指标,3项以上(含3项)达标,则该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
(三)存在明显精神异常和精神障碍,经转介治疗没有好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参加心理评估的戒毒人员,经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批准,可评估为“合格”。
(四)心理矫治中心评估人员要填写《戒毒人员心理状况评估表》。
戒毒人员心理状况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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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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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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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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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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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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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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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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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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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一年后或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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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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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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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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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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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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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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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90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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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入所或上一次测量结果对比,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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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动机与信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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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结果是否达到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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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或危机干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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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是否为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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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心理矫治活动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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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是否为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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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结果:
评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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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一)强戒所专(兼)职教师、心理咨询师和强戒大队警察按照职责对戒毒人员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进行一年后和期满前评估。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1.戒毒人员完成回归指导期教育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视为达标;
2.使用社会支持量表(SSRS)测量戒毒人员社会支持情况,与入所测量结果对比,有明显改善的,视为达标;
3.戒毒人员每季度至少1次以上与家人正常进行探视或者书信等交流,以及取得家人口头或书面谅解,视为达标;
4.戒毒人员有签订帮教协议、接受后续照管等社会帮扶的主观意愿,视为达标;
以上4项评价指标,3项以上(含3项)达标,则该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学习教育、心理测试及“三无”戒毒人员,经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批准,可评估为“合格”。
(四)教育矫正中心评估人员要综合其他部门评估意见,填写《戒毒人员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评估表》。
戒毒人员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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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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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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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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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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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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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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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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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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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一年后和期满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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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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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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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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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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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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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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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指导期课程学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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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是否达到及格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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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量表(SSRS)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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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测量结果较入所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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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人的沟通交流及取得谅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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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每季度至少1次以上与家人正常进行交流,以及取得家人口头或书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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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帮扶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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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签订帮教协议、接受后续照管等社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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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结果:
评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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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戒毒人员在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体能测试有所提高,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状况,有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等五个方面评估同时达到“合格”,身心康复评估结果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章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为“合格”是提前解除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强戒所应根据身心康复评估内容制定戒毒人员身心康复教育和训练方案。戒毒人员一年后身心康复评估项目为“不合格”的,各专业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提高身心康复水平。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期满前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强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意见。
附件4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与奖惩工作,量化评估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维护强戒所戒治秩序,调动戒毒人员的戒治积极性,根据《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强戒所诊断评估委员会全面负责戒毒人员考核奖惩工作,诊断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审批,强戒大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对戒毒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采取日计分、月考评、逐月累计的形式进行考核。日计分为5分,日计分遵循戒毒人员在所时间规则,按实际在所日历日进行累积计分,每月汇总。
责任警察及时记载戒毒人员行为表现的奖惩情况,运用计分方式对戒毒人员现实表现及行为后果进行奖惩,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每月汇总考评。
戒毒人员每月考评分采取“日计分累计分值+奖分分值+罚分分值=月考评分分值”的计分规则。
第五条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考核分累计达到3650分为“合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时,行为表现考核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评估为“不合格”。有不得提前解除情形的应当进行考核计分,但不得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奖惩情形及分值
第六条奖励情形及分值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分以下(含本数)奖分:
1.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10—100分;
2.制止他人违规违纪,积极配合警察查处违规违纪的,奖励20—200分;
3.自助会成员、班组长等事务性戒毒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起到良好带头作用,所在大队无安全事故,所在班组无违规违纪的,当月给予奖励5—15分;
4.戒毒人员积极参加习艺劳动,超额完成月劳动定额,按实际超额比例给予奖分(1分=3.3%或者3分=10%),当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15分;
5.积极参加所内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名次的可以奖励5-30分,参加全系统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名次的可以奖励30—100分;
6.戒毒人员积极撰写稿件,并被所内刊物、广播采用三篇以上的,奖励5—10分,当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15分;在省级以上宣传媒体投稿被采用两篇以上的,奖励100—300分。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600分以下(含本数)奖分:
7.检举或者制止脱逃、斗殴、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自伤自残、自杀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600分;
8.检举违法犯罪行为,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600分;
9.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漏洞,有效避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600分;
10.在所期间获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奖励300—500分;
11.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发明,成效显著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500分。
(三)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600分至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12.检举或者制止脱逃、吸毒、贩毒、行凶杀人、暴乱等重特大违法犯罪行为,表现特别突出的;
13.及时发现或者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漏洞,有效避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4.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
15.检举违法犯罪行为,为相关部门侦破重特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获得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项给予奖分,不叠加累计奖励;对不宜公开的奖励对象及奖励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形,参照以上条款奖励。
第七条处罚情形及分值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分至15分以下(含本数)罚分:
1.侮辱谩骂他人,语言粗暴的;
2.不配合警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
3.煽动不利于教育矫治、戒毒康复情绪的;
4.不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
5.迟到、早退、旷课和违反课堂纪律的;
6.不参加、消极参加康复训练的;
7.不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心理测试的;
8.故意损坏书籍、教具及其他教学设施的;
9.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
10.浪费粮食、水电等资源的;
11.个人卫生、内务卫生及卫生责任区达不到要求的;
12.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写乱画等不爱护环境卫生的;
13.故意损坏生活卫生设施、器具及花草树木的;
14.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
15.不接受身体检查、传染病等疾病检查的;
16.未完成月生产定额的,按月生产定额比例罚分(1分=3.3%,或3分=10%);未完成生产定额达50%(含本数)以上的,参照第七条第(二)款第31项执行;
17.违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破坏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18.故意浪费生产原材料、损坏产品、废(次)品率超过规定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5分以上(不含本数)至100分罚分:
19.擅自离开规定位置、区域的;
20.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的;
21.不尊重或者顶撞管理人员的;
22.藏匿、使用违禁物品,以及在所内纹身、赌博、偷盗、酗酒、滋事的;
23.栽赃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24.参与打架、斗殴闹事、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物的;
25.包庇坏人坏事,弄虚作假,欺骗警察的;
26.阅读、传抄淫秽书籍刊物、图片,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图片,散布传播淫乱思想的;
27.不尊重教师或者帮教人员的;
28.不按医嘱治疗,无病装病、小病大养的;
29.不配合毒品检测的;
30.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发生3人以下(含本数)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31.消极对待习艺劳动,未完成当月生产定额50%以上(不含本数)、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定额的。
(三)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分以上(不含本数)至300分罚分:
32.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
33.有自伤、自残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4.传习作案手段,教唆、纵容他人违规违纪的;
35.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发生3人以上轻微伤或1人以上轻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
36.自助会成员、班组长等事务性戒毒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所在大队发生安全事故,所在班组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
37.消极对待习艺劳动,经教育仍拒绝参加习艺劳动的。
(四)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分以上(不含本数)至600分罚分:
38.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39.隐瞒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违法犯罪事实等,入所后经教育拒不交代被查实的;
40.探视、所外就医逾期不归或者外出期间违规违纪的;
41.拉帮结伙、恃强凌弱、敲诈勒索、煽动闹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绝食、静坐等方式扰乱强戒所秩序的;
42.为所内吸毒或者藏匿、传递、持有、贩卖毒品等提供条件的;
43.散布传播失实言论、歪理邪说、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4.为他人脱逃提供帮助、预谋脱逃、脱逃未遂的;
45.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发生3人以下(含本数)轻伤,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
(五)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600分以上(不含本数)至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十二个月:
46.袭警,抢夺或者破坏警用器械的;
47.辱骂、诽谤、诬告、陷害警察,或者无理取闹,妨碍警察执法的;
48.在所内吸毒或者藏匿、传递、持有、贩卖毒品的;
49.预谋暴力脱逃,集体脱逃、暴力脱逃未遂,脱逃,3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50.以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恐吓、威胁、攻击他人的;
51.自伤,自残,自杀未遂,影响恶劣的;
52.教唆、诱骗他人自伤,自残,自杀未遂,影响恶劣的;
53.故意伤害他人、行凶的;
54.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5.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发生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六)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多项处罚条件的,不叠加累计处罚,按最高处罚项给予罚分。
(七)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违反所、队管理规定及其他应当处罚的情形,参照以上条款罚分。
第三章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日常考核
(一)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强戒大队对其日常行为进行动态计分考核,发生奖励和处罚情形的由责任警察当日记载,每月最后一日进行汇总考评;
(二)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行为表现考核总分离“合格”标准300分以内(含本数),或者离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不足两个月的,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三)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戒毒人员拒绝签名的,由两名承办警察注明情况,不影响考核结果的效力;
(四)考核结果次月15日前在本大队公示三日(含本数)以上。
第九条奖罚考核
(一)强戒大队对拟奖罚事项按规定进行评估、调查、取证等,收集整理固定相关证据。
(二)奖罚分1分至15分以下(含本数)的,承办人填写《奖罚分单》,提出奖罚意见,报强戒大队审核审批。
奖罚分15分以上(不含本数)的,强戒大队集体研究,提出奖罚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罚呈批表》,附相关材料报诊断评估办公室审核审批。
一次性奖励450分以下(不含本数)、罚分90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作出审批决定。
一次性奖励450分以上(含本数)、罚分900分以上(含本数)的,由强戒所提出意见,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核。
(三)强戒大队对拟给予奖罚的人员名单和奖罚意见在本队公示三日以上(含本数)。
(四)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呈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作出审批决定。
(五)受奖、罚戒毒人员应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由两名承办警察注明情况,不影响奖罚决定的效力。
(六)奖罚决定及时在本大队公示三日以上(含本数)。
第十条戒毒人员对日常考核、奖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宣布之日起五日内(含本数)向奖罚决定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含本数)给予解释和答复,并通知其本人。
附件5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根据《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家庭社区的原则。
第三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的评估包括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等五项内容。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社会相关部门与戒毒人员签订出所后社会帮教协议,或戒毒人员愿意接受社会相关部门或志愿组织提供的就业安置、帮扶救助等,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五条 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村委会能支持配合戒毒工作,履行“出所必接”和其他能帮助戒毒的协议义务,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家属”原则上指戒毒人员有监护能力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若无此类亲属,经当地公安机关或社区、村证明,可放宽到有监护能力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在社区”指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
第六条 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戒毒人员能通过自愿承诺等方式,主动表达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意愿的,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 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了解戒毒人员入所前是否掌握一定谋生技能,考核在所期间习艺劳动的完成情况,查看入所后是否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证书,是否与社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意向书,具备其中一项的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入所前掌握一定谋生技能,由本人书面说明。在所期间习艺劳动的考核情况,由戒毒人员所在强戒大队提供说明。入所后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与社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意向的,由强戒所教育矫治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
“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是指通过稳定的职业或者其他正当的谋生渠道,获得能保障基本生活的经济收入。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自谋职业或者其他情形的,由本人书面说明,并能通过社会信息系统或相关证明材料验证。
“固定居所”是指戒毒人员在居住地拥有长期、相对固定的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已购自有商品房,政府房管部门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工作单位提供的固定居所或者合同期一年以上的租赁住房,戒毒人员与父母、配偶或子女长期同住的,可以视为有固定居所。本项评估应通过社会信息系统、相关证件资料验证或者所在社区、村提供证明。
戒毒人员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相关证件、证明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根据第四条至第八条五项内容进行评估,其中有三项及以上为“合格”的,则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为“良好”,否则为“一般”。
第三章 评估实施
第十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应分别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和期满前进行。
第十一条强戒大队负责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收集、核实相关协议和证明材料,签署评估意见,报强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强戒期满前,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仍为“一般”的,强戒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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